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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跨境电商相关扣缴义务人予以明确

关税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

对跨境电商相关扣缴义务人予以明确

继2023年10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,关税法草案今天再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。相比草案一审稿,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完善。
  草案二审稿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要求,对相关领域扣缴义务人作出明确规定: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、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、代收代缴关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,是关税的扣缴义务人。
  草案二审稿还增加了关于原产地基本制度规则的相关内容,增加规定:“完全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货物,以该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;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,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或者地区为原产地。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对原产地的确定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”同时规定,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具体确定,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。(朱宁宁)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来源:法制日报

【打印文章】  【关闭本页】  发布时间:2011-5-9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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